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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0:02:30   |   来源:  |   阅读数:29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设局 发文文号:[2007]181号 发文时间:2007年11月28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及市属施工企业、起重设备安拆(租赁、检测)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7]423号)文件精神,严格使用登记程序和材料的审查,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设备进入两工地使用,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监督管理,保证物料提升机的安全运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全市两工地物料提升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

所有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单位,对已有的物料提升机于2008年3月1日前,向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物料提升机注册登记。未按要求时间对已有物料提升机注册登记的,检测单位不得进行检测,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物料提升机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2、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应提供商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自制式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6、《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7、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证书复印件1份(现场正在使用的由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评估;定型生产企业制造的物料提升机,由该生产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

(二)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两工地投入使用的物料提升机依法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动态登记。物料提升机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在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物料提升机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

2、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租赁、安装、使用、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后的验收记录;

6、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及拆除方案、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以及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

8、《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9、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副本。

(三)登记工作要求:

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有关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登记的理由。

2、各安监站应在每个月3日前,将上月两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登记(备案)情况汇总表,通过唐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网站上报市安监站。

(四)其他要求:

1、物料提升机的安、拆单位必须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方可从事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业务。

2、进入我市从事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业务的外埠物料提升机安装(租赁)企业,应当到工程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安监站领取《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到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

3、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标准。

4、物料提升机实行两年一次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期内,对转场、位移使用的物料提升机验收后,由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副本上签章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5、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设备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建立设备档案,设立专人维修管理设备,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加强   物料提升机   管理     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印      

打印:耿剑              校对:王天全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