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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吊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02:24:54 | 来源: | 阅读数:31
发文部门:唐山市建设局 发文文号:[2009]34号 发文时间:2009年03月03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及各监理公司、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及吊篮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严格建筑起重设备选址要求,减少起重设备倾覆事故的发生
2009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禁止在临街道路两侧及人员密集场所设立起重设备,起重设备选址、架设应科学、合理、安全,以减少起重设备倾覆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淘汰门式物料提升机设备
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对于2009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门式物料提升机,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逐步淘汰门式物料提升机。
三、加强吊篮的安全生产管理
市区及各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吊篮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吊篮设备在安装使用前,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需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安全备案的吊篮,禁止安装使用。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吊篮制造许可证(复印件需盖有生产厂家红章);
2、吊篮使用说明书;
3、吊篮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4、施工现场吊篮设备登记表(详见附件1)
对于施工现场使用的吊篮设备在安装、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对安全装置检验情况进行核对确认,验收合格经上述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实行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查记录月报制度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施工现场项目部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每次顶升完毕后2日内,将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查记录(详见附件2)报送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没有按时报送起重机械设备维修月报的,网上予以公示,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次未及时报送月报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未及时报送月报的,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
第三次未及时报送月报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将停止该设备的运行,同时取消该设备在唐山市的永久注册登记编号。
五、设备产权、租赁、使用单位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备产权、租赁、使用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严禁无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活动;严禁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严禁无证上岗行为;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市通报批评,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施工现场吊篮设备登记表
附件2: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机械设备 安全管理 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局(城建局)及各监理公司、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及吊篮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严格建筑起重设备选址要求,减少起重设备倾覆事故的发生
2009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禁止在临街道路两侧及人员密集场所设立起重设备,起重设备选址、架设应科学、合理、安全,以减少起重设备倾覆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淘汰门式物料提升机设备
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对于2009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门式物料提升机,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逐步淘汰门式物料提升机。
三、加强吊篮的安全生产管理
市区及各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吊篮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吊篮设备在安装使用前,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需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安全备案的吊篮,禁止安装使用。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吊篮制造许可证(复印件需盖有生产厂家红章);
2、吊篮使用说明书;
3、吊篮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4、施工现场吊篮设备登记表(详见附件1)
对于施工现场使用的吊篮设备在安装、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对安全装置检验情况进行核对确认,验收合格经上述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实行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查记录月报制度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施工现场项目部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每次顶升完毕后2日内,将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查记录(详见附件2)报送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没有按时报送起重机械设备维修月报的,网上予以公示,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次未及时报送月报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未及时报送月报的,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
第三次未及时报送月报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将停止该设备的运行,同时取消该设备在唐山市的永久注册登记编号。
五、设备产权、租赁、使用单位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备产权、租赁、使用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严禁无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活动;严禁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严禁无证上岗行为;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市通报批评,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施工现场吊篮设备登记表
附件2: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此页无正文)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机械设备 安全管理 通知
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共印80份)